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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国家和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做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记录的有关工作,现将相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信用信息查询
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且,根据《上海市企业失信信息查询与使用办法》规定,本市各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市法人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查询企业失信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信用信息使用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记录进行甄别,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0日